反垄断篇
垄断是指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行为。在日新月异的商业世界中,市场的公平竞争是经济繁荣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继出台,从不同角度对市场竞争行为作出规范。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
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出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篇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制要求,特别是对网络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规制。
《规定》列举了反向刷单、恶意拦截或者屏蔽、非法数据获取、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法律适用条款。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明确了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影响用户选择行为的处罚措施。
转自 北京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