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首页 > 医院动态 > 招标采购 许昌市中心医院同视机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作者:日期: 2024-10-18 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许昌市中心医院的委托,就许昌市中心医院同视机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前来谈判。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许昌市中心医院同视机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YLZB-ZKHS-T2024003(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四)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同视机1台。(五)预算金额:78000.00元;最高限价:78000.00元。(六)交货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七)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八)进口产品:允许。(九)分包:不允许。(十)专机专用配套耗材:无。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三)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根据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分类,如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时,提供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投标人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时,提供有效的涵盖投标产品经营范围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且在有效期内。(四)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及地点(一)获取时间: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请有意向参加的供应商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hnhsdlxcgs@126.com(邮件标题为公司全称+项目名称,同时标注授权委托人姓名和电话),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文件。逾期获取或获取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二)获取地点: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奎楼街天伦大厦6楼)。(三)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于获取谈判文件时交纳给代理机构,售后不退。如遇废标等情况,初次已报名获取文件供应商资格顺延保留,如有意向继续参与后续采购不再重复缴费,直至项目完成采购或项目终止。(四)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成功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谈判小组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五、响应文件的递交(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应答人须于2024年10月31日08时30分前将密封完好的纸质应答文件递交至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奎楼街天伦大厦六楼开标室),(可使用顺丰寄付,许昌本地投标单位可自行送达)。(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应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六、开标时间及地点(一)开标时间:2024年10月31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二)开标地点: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楼开标室。(三)本次开标不再邀请应答人代表现场参加开标,开标现场由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并全程录制音视频备查。七、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许昌市中心医院官网》上发布。八、公告期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九、联系方式采购人:许昌市中心医院地址:许昌市文轩路666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374-3353618采购代理机构: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奎楼街天伦大厦六楼联系人:张女士联系方式:0374-2665899、15038930755 许昌市中心医院2024年10月18日附件1:技术参数 ★本采购清单中所列技术规格或主要参数为最低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将承担其响应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风险。★以上参数为“正偏离”或“符合”或“无偏离”的,投标文件中均须提供所投产品对应参数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所投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品说明书或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盖章证明资料),并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精确标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具体条款项,可直接进行检索定位、比照验证。检测报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因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等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