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医院转运车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作者:日期: 2024-11-12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许昌市中心医院的委托,对许昌市中心医院转运车采购项目(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前来谈判。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YLZB-F-T2024006-1
(二)、项目名称:许昌市中心医院转运车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转运车5辆;(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五)、预算金额:15万元。最高限价:15万元。超出预算金额的谈判响应无效。
(六)、交付(服务、完工)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七)交付(服务、完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专机专用配套耗材:□有    ☑无
(九)进口产品参与:R不允许    □允许
(十)分包:R不允许    □允许
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分类,如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时,提供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投标人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时,提供有效的涵盖投标产品经营范围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且在有效期内。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竞争性谈判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1、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为:自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请有意向参加的供应商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771209203@qq.com并电话通知报名。
2.谈判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如遇废标等情况,初次已报名获取文件供应商资格顺延保留,如有意向继续参与后续采购不再重复缴费,直至项目完成采购或项目终止。
五、谈判文件的递交
请投标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之前将密封完好的纸质应答文件邮寄或送至河南省许昌市莲城大道公路养护中心1799号405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应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注:使用顺丰寄付,许昌本地投标单位可选顺丰同城急送)
注:使用顺丰寄付(请务必在顺丰快递单上标注项目编号),许昌本地投标供应商可选顺丰同城急送投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途时间。
六、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河南省许昌市莲城大道公路养护中心1799号405室。
3.为避免人员聚集,本次开标不再邀请应答人代表现场参加开标,开标现场由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并全程录制音视频备查。
七、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许昌市中心医院官网》上发布。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许昌市中心医院
地址:许昌市文轩路666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374-3353618
代理机构名称: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莲城大道公路养护中心1799号405室
联系人:秦老师     
电话:13903743375  
 
许昌市中心医院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技术参数
 
★本采购清单中所列技术规格或主要参数为最低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将承担其响应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风险。
★以上参数为“正偏离”或“符合”或“无偏离”的,投标文件中均须提供所投产品对应参数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所投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完整整套产品说明书或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盖章证明资料),并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精确标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具体条款项,可直接进行检索定位、比照验证。
检测报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因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等生效)